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6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靖亷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上榮間 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繳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