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4之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至
4之罪,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866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均已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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