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五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施用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餘附表所列編號一、二之罪,雖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52號裁定減刑在案,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
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受刑人劭漢傑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1月28日至95年6月30日│95年1月28日至95年6月30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2808│2808│├───┼───┼─────────────┼─────────────┤││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訴│訴│││號├─┼─────────────┼─────────────┤│事││號│1433│1433││├─┼─┼─────────────┼─────────────┤│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8│8│││期├─┼─────────────┼─────────────┤│││日│31│31│├───┼─┴─┼─────────────┼─────────────┤││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月│訴│訴││定│號├─┼─────────────┼─────────────┤│││日│1433│1433││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12│12│││期├─┼─────────────┼─────────────┤│││日│12│12│├───┴─┴─┼─────────────┼─────────────┤│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已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已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234號│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234號│└───────┴─────────────┴─────────────┘┌───────┬─────────────┬─────────────┐│編號│三│四│├───────┼─────────────┼─────────────┤│罪名│竊盜│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306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6月13日│95年8月4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5││案├───┼─────────────┼─────────────┤│年│字│偵│毒偵││號├───┼─────────────┼─────────────┤│度│號│1936│7056│├───┼───┼─────────────┼─────────────┤││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易│上訴│││號├─┼─────────────┼─────────────┤│事││號│796│2012││├─┼─┼─────────────┼─────────────┤│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5│6│││期├─┼─────────────┼─────────────┤│││日│4│20│├───┼─┴─┼─────────────┼─────────────┤││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6│96││確│案├─┼─────────────┼─────────────┤│││月│易│上訴││定│號├─┼─────────────┼─────────────┤│││日│796│2012││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6│7│││期├─┼─────────────┼─────────────┤│││日│27│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七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6610號│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7521號│└───────┴─────────────┴─────────────┘┌───────┬─────────────┬─────────────┐│編號│五││├───────┼─────────────┼─────────────┤│罪名│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8月4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案├───┼─────────────┼─────────────┤│年│字│毒偵│││號├───┼─────────────┼─────────────┤│度│號│705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6││││案├─┼─────────────┼─────────────┤│後││字│上訴││││號├─┼─────────────┼─────────────┤│事││號│2012│││├─┼─┼─────────────┼─────────────┤│實│判│年│96││││決├─┼─────────────┼─────────────┤│審│日│月│6││││期├─┼─────────────┼─────────────┤│││日│2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6│││確│案├─┼─────────────┼─────────────┤│││月│上訴│││定│號├─┼─────────────┼─────────────┤│││日│2012│││日├─┼─┼─────────────┼─────────────┤││確│年│96│││期│定├─┼─────────────┼─────────────┤││日│月│6││││期├─┼─────────────┼─────────────┤│││日│2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752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