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聲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台北縣政府警
察局樹林分局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所為之處分(北縣樹警刑
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行為之一者,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訂
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北縣政府警察
局樹林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000元,該處分書於
99年1月26日作成,於同年月31日送達,聲明人於同年2月3
日聲明異議,未逾期間為合法,合先敘明。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以行為人甲○○,於98年12月9
日21時28分及99年1月2日22時40分許,在其住處台北縣樹林
市○○街○○號9樓豢養狗隻,因半夜狗吠聲妨害住戶安寧,
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分別於98年12月9
日21時28分及99年1月2日22時40分許,因狗吠聲妨害安寧前
往勸導改善並開立勸導單未見改善,認異議人製造噪音,妨
害公眾安寧,處罰金新台幣3,000元整,爰為聲明異議等語
。
四、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對於上開時間在其住處豢養狗隻2隻之事,並
不否認,而因半夜狗吠聲妨害住戶安寧,案經處分機關分
別於因98年12月9日21時28分及99年1月2日22時40分許狗
吠聲妨害安寧前往勸導改善並開立勸導單,亦有移送機關
開經異議人簽字之勸導單影本在卷可參,而異議人之住處
乃位於大樓9樓,乃人們住宅、休憩之處,該住戶本應本
於維護全體住戶及鄰居之安寧,以利住居生活,且該大樓
並非如戶外開放式空間,2隻狗在9樓住處,其因狗與狗之
間互相干擾或影響造成犬吠吵鬧聲,經處分機關於前開勸
導後之99年1月21日查訪同街107巷21弄6號2樓之住戶汪估
柏證稱出現狗吠聲太吵,甚至嚴重影響到其生活作息,致
其上班無精神之情形,有移送機關之查訪調查記錄表在卷
可參,勘認異議人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原處分警察
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72條第3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
台幣3000元,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空言以第1次勸導後
,只要家裡沒人在時都有將狗隻戴上口罩,並未製造噪音
,且99年1月2日22時40分許警方當時按門鈴時,伊家中之
狗隻並未吠叫,附近也有很多養狗住,家狗本能都會吠叫
,怎能斷定就是異議人之狗吠叫等情為辯,尚無理由。異
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免罰云云,認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