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屏訴字第3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