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間因98年屏簡字第5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43,30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