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間因98年屏簡字第5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43,30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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