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鈦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0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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