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 林清茂 即 嘉展 土木包工業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