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惠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振邦 住新北市○○區○○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債權人請求上列第二項金額逾法定年息(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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