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維弘律師
楊淑琍律師被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蔡羽玄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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