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聲請人即被告 王伯群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律師
蘇建榮 律師右列被告王伯群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王伯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本院前以被告王伯群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仍有諸多被害人及證人尚待傳訊,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石家禎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