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三七號
原告甲○○住高雄被告乙○○住高雄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侵權行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張茹棻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