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錫卿 律師被告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六四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六四號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該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B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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