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敏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銀行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借款逾新台幣300,000元之
部分(參本院106年3月15日電話紀錄),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31,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