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烏金 等2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於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原告起訴雖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21
元,並繳納裁判費5,400元,惟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
尚包含利息債權,依原告於106年3月9日陳報之債權為499
,821元,及自95年6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如計算至起訴日即106年2月24日止,原告主張
之債權總金額合計應為1,535,409元,而原告聲請撤銷之
如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附表三筆不動產價值,依地政機關所
檢送之全部繼承人分割協議書內所載之價值計算高於原告
所主張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之債權額核
定為1,535,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原告僅
繳納5,400元,尚需補繳10,846元。
(二)又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應由為該分割協議之全部繼承人為
被告,當事人始適格,依地政機關所檢送之分割協議書所
載當事人及分割協議標的物,與原告起訴內容均不相符,
本院前已於106年3月2日函囑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原告
迄未補正,茲再定期命原告補正(原告如尚未申請取得相
關繼承人資料,可依法申請閱覽地政機關已檢送至本院之
相關分割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