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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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0號
原 告 邱樹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秀玲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28,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邱秀玲之最新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