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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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34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芯榕林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6,1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5,03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9,74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四、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3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96119元

林芯榕

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53%

002

145039元

林芯榕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3%

003

269745元

林芯榕

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119元

林芯榕

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45039元

林芯榕

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269745元

林芯榕

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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