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務人甲○○原名 李克怡
號乙○○丁○○原名李丁○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乙○○,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0,00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丁○○,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原名│自民國09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60000│李克怡,李│7月01日起││點七六五│││元│ 春雄林鳳 │││││││珍原名 李林 │││││││ 鳳珍 ││││├──┼───┼─────┼──────┼──────┼───────┤│2│新臺幣│甲○○原名│自民國09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30000│李克怡,林│7月01日起││點七六五│││元│鳳珍原名李│││││││丁○○││││├──┼───┼─────┼──────┼──────┼───────┤│3│新臺幣│甲○○原名│自民國09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30000│李克怡,林│7月01日起││七六五│││元│ 萬益 ,林鳳│││││││珍原名李林│││││││鳳珍││││└──┴───┴─────┴──────┴──────┴───────┘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原名│自民國09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000│李克怡,李│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春雄,林鳳│││百分之十,逾期││││珍原名李林│││超過六個月部份││││鳳珍│││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原名│自民國09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00│李克怡,林│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鳳珍原名李│││百分之十,逾期││││丁○○│││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原名│自民國09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00│李克怡,林│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萬益,林鳳│││百分之十,逾期││││珍原名李林│││超過六個月部份││││鳳珍│││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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