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陳順賢 複代理人 薛聖耀 債務人 陳宥菕
許曜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前欠利息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捌元、違約金新臺幣壹佰柒拾參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前欠利息新臺幣壹佰壹拾肆元、違約金新臺幣壹拾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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