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政哲 訴訟代理人 張志誠 被告丁○○
甲○○乙○○右列被告丁○○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二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秦慧君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