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二)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更(二)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更(二)字第1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程俊 訴訟代理人 黃國鎮
洪薇鵑 蔡盈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3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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