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12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桂枝 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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