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3號聲明人 洪崇勳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第三審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0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林立華法官彭幸鳴法官黃斯偉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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