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2號聲明人 楊平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67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楊平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明再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