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其刑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3號聲請人 彭雲明 上列聲請人因累犯更定其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確定判決(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並不涉及事實問題,核與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迥不相侔,因之對於非常上訴判決殊無聲請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彭雲明對於本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非常上訴判決聲請再審,應認其聲請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