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1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 徐麗麗 與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76號),扶助徐麗麗,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