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瑞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瑞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瑞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判處有期徒刑11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1月,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8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投刑簡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①罪);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5號、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9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第②罪);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第③罪);上揭第①至③罪,繼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其另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受刑人於104年8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罪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8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87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73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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