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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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31號抗告人 柯建成 上列抗告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原裁定以:抗告人柯建成因犯重傷害罪,經原審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經本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5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確定判決並以抗告人前因恐嚇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於民國97年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又抗告人狀載「請求為適當之裁處」,係對上開確定判決表示不服,亦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
經核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異議之聲明,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陳詞以其係初次入監執行,論以累犯,影響其累進處遇分數云云。
其抗告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林恆吉法官張智雄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