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福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上訴人即原告允統食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旭文 上訴人即原告俊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 上訴人即原告大千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 上訴人即原告 鄭蕊 即台宇行
蔡幸娟 即大佳餐具行被上訴人即被告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 被告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嘉㳖被告 郭美華
張瑛眞 陳鈞坤 張貴富 張冠申 董全生 顏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上訴人福璘營造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680,400元、上訴人允統食材有限公司為374,071元、上訴人俊育實業有限公司為507,319元、上訴人大千裝潢有限公司為625,333元、上訴人鄭蕊即台宇行為413,661元、上訴人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為173,29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上訴人福璘營造有限公司為11,235元、上訴人允統食材有限公司為6,120元、上訴人俊育實業有限公司為8,265元、上訴人大千裝潢有限公司為10,245元、上訴人鄭蕊即台宇行為6,780元、上訴人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為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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