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告 黃琨猛
胡凱逸 張義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356、46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黃明展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江芳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