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建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⑴福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上訴人即原告⑵允統食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旭文 上訴人即原告⑶俊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 上訴人即原告⑷ 鄭蕊 即台宇行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⑴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⑵ 許嘉祐 被上訴人⑶ 張瑛眞 被上訴人⑷ 郭美華 被上訴人⑸ 張貴富 被上訴人⑹ 張冠申 被上訴人⑺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喜律師被上訴人⑻ 陳鈞坤 被上訴人⑼ 顏淑真 被上訴人⑽ 董全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