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小字第6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紀賜南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小字第6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
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
叁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王昱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昱平
零件折舊附件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3,415×0.369=4,950
第1年折舊後價值13,415-4,950=8,465
第2年折舊值8,465×0.369=3,124
第2年折舊後價值8,465-3,124=5,341
第3年折舊值5,341×0.369=1,971
第3年折舊後價值5,341-1,971=3,370
第4年折舊值3,370×0.369=1,244
第4年折舊後價值3,370-1,244=2,126
第5年折舊值2,126×0.369×(5/12)=327
第5年折舊後價值2,126-327=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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