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09號抗告人 林竹鐘
劉麗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未據抗告人提出委任 陳麗珠 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且抗告人未
於抗告狀簽章,請提出前開委任狀或抗告人補正抗告狀上之簽章。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慧芳◎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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