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禹安 即 潘怡 如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103年12月迄今兼職臨時工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相關證明等)。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
3.陳報聲請人之前配偶現是否負擔子女之扶養費?如無,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4.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5.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6.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7.聲請人曾擔任元衛資訊社之負責人,如非聲請清算前5年內營業中,請陳報歇業等相關證明。如聲請清算前5年內尚營業中,請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2.請釋明聲請人無固定收入之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及扶養費所需?倘係由親友資助或扶養,並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
3.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95年度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支出狀況,如有相關證明並提出之)
4.聲請人臺灣銀行屏東分行之助學貸款,現是否正常繳款中?又增貸退費部分,是否亦屬債務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