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漢誠 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於聲請狀上之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及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及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於聲請狀上之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蘇雅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陳報聲請人每月領取補助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4.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5.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6.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8.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2.請釋明聲請人無固定收入之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及扶養費所需?倘係由親友資助或扶養,並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