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抗告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敬智 間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1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準用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