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聲請人 陳永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第559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為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支票一紙,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其聲請時並未提出如票據止付通知書等相關釋明證據以供本院審查。聲請人雖陳稱該票據之止付通書已附於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92號卷內,然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審閱,聲請人於前案即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事件中亦未提出該票據之止付通知書,且前案係經聲請人具狀撤回而終結,是聲請人之前開主張顯非屬實。復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該票據之止付通知書,以釋明票據遺失之情事,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相關證據釋明,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