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坤堂 被上訴人即原告 蕭再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