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151號原告 謝承安 法定代理人 謝佩純 被告 莊朝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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