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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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518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非訟代理人 陳月招 上列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WALNEYFURNITURECO.,LTD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WALNEYFURNITURECO.,LTD、華昶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