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四九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黃聰明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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