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5年1月23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
1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4,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