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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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214號
上訴人丙○○
號訴訟代理人 王剛 律師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7月1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