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許月馨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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