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定代理人 王金平 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午○○被告丁○○
巳○○戊○○甲○○丙○○○訴訟代理人 孫玉玲 被告癸○○○訴訟代理人未○○被告即反訴原告寅○○
子○○○卯○○庚○○丑○○辰○○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申○○被告兼反訴原告壬○
辛○○○被告 林素雲
徐金鋒 徐艷玲 黃廣慧 蔡孟遠 被告兼反訴原告己○○被告兼反訴原告 蔡元珍 法定代理人 蔡莫伍友 被告兼反訴原告 高林金環
趙戴水妹 趙璧峰 右五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壬○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卅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件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卅一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