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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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6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張阿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穎駿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64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