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與丙○○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二七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陸仟叁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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