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47號
上 訴 人 王銘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4,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