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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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2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志恒 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6,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