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87號
原 告 侯林福
林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9萬1,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